這是一起真實的案例,通過此案可以看出消防技術服務市場的某些現(xiàn)象和本質。
A公司(甲方)因案涉年產20萬噸螺旋焊管及10萬噸方距管項目被列為當地消防遺留項目問題集中整治范圍,委托某消防公司(乙方)對案涉項目進行檢測、評估。2022年6月21日,雙方簽訂《建筑消防設施檢測評估合同》,約定甲方委托乙方對所屬的生產車間、防腐保溫車間和綜合樓、鍋爐房、配電室實驗室等輔助用房進行建筑消防檢測及消防安全評估。檢測評估費用272,000元。約定合同簽訂3個工作日內,甲方先支付50%檢測評估費136,000元。出具合格評估報告后支付剩余50%檢測評估費136,000元。
合同簽訂后,A公司向某消防公司支付檢測評估費136,000元。
2023年8月20日,某消防公司向A公司出具《建設工程消防設施檢測報告》,載明該建設工程建筑消防檢測不合格;《年產20萬噸螺旋焊管及10萬噸方距管項目消防安全評估報告》,載明辦公樓消防安全綜合評定為:不合格。
隨后,雙方就支付剩余136,000元檢測評估費用發(fā)生爭議,訴至法院。某消防公司作為本訴原告,以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完成相關工作為理由,提出甲方支付剩余合同價款136,000元的要求。A公司作為反訴原告,以某消防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出具合格評估報告為理由,提出解除合同并返還已支付檢測評估費用136,000元的要求。
另外,2023年8月25日,A公司另行委托案外人……消防技術有限公司對案涉項目進行消防安全評估,10月31日,……消防技術有限公司出具合格的評估報告。之后,區(qū)消防驗收專家組對案涉項目出具了消防安全“合格”的評審意見,2023年11月28日,案涉項目經批準投入使用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:某消防公司對案涉項目進行了檢測、評估并出具了評估報告、提出整改意見,已經就雙方簽訂的合同履行了部分義務,故A公司要求返還已支付款項的請求依據不足,本院不予支持。某消防公司未出具合格報告,后雙方因整改問題發(fā)生爭議,再未履行合同約定的事項,故合同并未全部履行完畢,某消防公司要求支付剩余檢測評估費及違約金依據不足,不予支持。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,致使合同無法全面履行;且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后,已經將案涉工程委托其他公司出具合格報告并通過了消防評估,合同已無繼續(xù)履行基礎。
法院判決:一、確認雙方《建筑消防設施檢測評估合同》解除;二、駁回本訴原告某消防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;三、駁回反訴原告A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。即,合同解除,已支付檢測評估費不必返還,剩余檢測評估費不必支付。
雙方均不服,提出上訴。
2024年6月,二審法院經審理作出終審判決: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